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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页面更新时间:2018-04-19 09:49  编辑:人事处

                                                                                                                        粤教人函【2018】85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高等学校,有关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和人力资源质量,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今年教师节期间,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将联合表彰一批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2018年共评选表彰南粤优秀教师121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130名,特级教师450名。

二、表彰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向获得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向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特级教师津贴。

三、工作程序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广东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共同派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和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日常评选工作。

(二)组织各地各校开展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开展评选工作。其中,南粤优秀教师等额推荐,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差额推荐。

(三)确定表彰人选。评选办公室对各地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按程序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表彰人选。其中,特级教师表彰人选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召开表彰大会。9月上旬(教师节期间),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具体推荐方式、名额分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见附件1、附件2。

四、申报材料和时限

(一)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请各市和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省直单位务必于2018713日前将纸质材料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二)特级教师。请各地级以上市及省属中小学于20185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201868日前将纸质材料寄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发扬民主,确保推荐工作公开透明。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要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加强监督。

(二)加强领导,坚持标准,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李东升、姜英伟,联系电话: 020-37627397、37627229;

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邱旭英、龙海山,联系电话:020-37629059、37627214。

附件:1.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指南

2.特级教师申报指南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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